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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委、财贸办),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我部《关于编制2004年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建字[2003]2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现将200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落实,按时完成计划。
附件:200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