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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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