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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过度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过度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
           过度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若干意见


  钢铁、电解铝、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中重要的原材料。经过多年的建设,我省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企业受利益驱动,不顾市场、资源等外部条件,违反规定新建和扩建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科技含量低。为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过度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进一步促进这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清理工作

  各地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及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到部分行业出现的过度投资问题,若不及时加以积极的调控和引导,必然导致生产能力过剩、市场竞争过度,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延缓我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屋建瓴、科学判断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重要原材料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要求,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检查钢铁行业2000年以来、电解铝行业2002年4月以来、水泥行业2002年以来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按规定报批,是否违反环保、土地、节能等方面法律规定,是否违反规定对土地价格和税费采取减免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各有关方面配合联动,统筹协调,抓好落实;要充分认识我省这些行业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清理、妥善解决问题的原则,把握好工作的重点和方式,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进行清理;要区别情况,不搞一刀切,既要落实好国家的各项要求,又要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注意防止出现有关行业的大起大落。要通过整顿,促进这些行业协调发展。

  二、加强产业政策和规划引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在领导和管理经济社会工作中,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把握全局、统筹兼顾。要努力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把积极进取精神同科学求实态度很好地结合起来,积极而又扎实地推进清理工作。要正确把握宏观调控各项目标,统筹考虑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重点和力度。要抓紧研究制定统筹兼顾的政策和规划,合理调整与完善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重新修订完善钢铁、电解铝、水泥工业的发展规划,严格行业准入制度;要统筹考虑资源、能源、市场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项目布局,对严重浪费资源、低水平重复建设、破坏环境、恶化结构的要坚决清理、淘汰,要把握国家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政策的内涵,因势利导,将投资引导到延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产品上来;要充分发挥大企业集团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加大力度,推进钢铁、电解铝、水泥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这些产业通过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这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严格行业准入管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根据我省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按照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及国家产业政策,我省要进一步加大行业准入管理力度,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发生,加强产业政策对企业投资方向和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促进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一)钢铁

  鼓励增加板管等高附加值短缺钢材的供给能力,限制发展能力已经过剩、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长线材等品种,降低资源消耗,实现清洁化生产,提高我省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力。为保证技术的先进性和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实现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暂定为:

  1.烧结机使用面积达到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米及以上,高炉容积达到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容积达到100吨及以上、电炉达到60吨及以上。

  2.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大型高炉要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3.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0.7吨标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4.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具备并落实。

  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上述条件积极进行调整。现有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当前钢铁生产能力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和省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电解铝

  鼓励电解铝企业与氧化铝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合理利用资源,实现优势互补。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电解铝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支持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以重点企业为依托,以发展铝加工、延长产业链条为主线,整合周边地区的电解铝厂,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和铝工业园区。限定在2005年底以前,除环保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所有电解铝建设项目,一律按现行审批程序,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为更好地保护有限的铝土矿资源,要进一步加强对铝土矿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点。今后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配套建设矿山,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采用国内研究开发的选矿一拜耳法工艺,并同步建设选矿厂。严禁采用烧结法、混联法等落后工艺建设氧化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的单线规模应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否则,一律不准建设。已建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氧化铝厂要限期关停。

  (三)水泥

  要遵循“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原则,支持加快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方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基地项目;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支持以重点企业为依托,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为核心,采用兼并、联合、重组等手段,组建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各地要根据水泥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快淘汰现有立窑及其他落后工艺的目标和方案,并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项目。今后,我省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线日产2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项目。

  四、加强宏观调控,严格项目管理

  依据《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豫政〔2002〕41号),进一步加强对铝土矿、石灰石、铁矿等矿产资源的规划和综合平衡,强化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发展的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必须按国家现行规定报省和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严禁地方各级政府将项目化整为零、越权、违规审批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属违规建设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按规定程度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按新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调整;已经建成的,要通过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限期达标。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建设行为

  各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钢铁、电解铝、水泥企业用地管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收回土地,不能收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违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以及违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严格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从严审批铝土矿勘查许可证,严格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未按法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电解铝、水泥企业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强化信贷审核。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各项市场准入条件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要继续给予积极支持;对于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各项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贷款,已发生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的立窑水泥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进一步加大对“地条钢”的打击力度,防止已取缔非法生产窝点死灰复燃。

                  (稿件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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