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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和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和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3年6月25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省级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和
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
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需要,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便利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管理手续,省政府对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再次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类项目,将部分审批类项目调整为备案项目,并废止了部分省政府规章。本次取消的项目,有些是2001年清理文件时保留的项目,有些是2001年清理文件后新出现的项目。为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我省行政审批类项目的情况,现将本次清理文件后,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的、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决定:

  一、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列入取消项目目录的,一律取消或停止执行。

  二、在本决定中转为备案的项目,一律按备案项目执行。

  三、违反本决定的,省政府将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03年清理文件在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

     2.2003年清理文件在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由行政审批类项目调整为事后备案类项目目录

     3.2003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文件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 件1

2003年清理文件在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其部门
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84项)


  一、省经贸委(1项)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审批。

  二、省民委(1项)

  清真寺聘请阿訇的同意。

  三、省公安厅(17项)

  (一)技工学校学生农转非户口的审批。

  (二)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户口的审批发证。

  (三)农村人口迁移城镇落户审批。

  (四)职工居民家属“农转非”户口的审批。

  (五)外埠建筑消防设施安装企业在我省承揽消防工程的备案。

  (六)旅馆客房出租审批。

  (七)收购、委托寄售邮票和集邮业务的备案。

  (八)携带、邮寄邮票和集邮品出入境的备案。

  (九)检测站购入检测设备的审查同意。

  (十)教练车跨地区行使路线审批。

  (十一)发放省外技防产品在我省准许销售证明。

  (十二)省外在我省承接技防设施安装业务的有关证明的查验。

  (十三)发放技防产品质量认可标志。

  (十四)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审批、发证。

  (十五)娱乐场所开业审核。

  (十六)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发证。

  (十七)办理房屋出租承租治安管理手续。

  四、省科技厅(4项)

  (一)民营科技企业年度技术资格审查。

  (二)野生动植物国际科技合作研究项目审查。

  (三)科学研究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审批。

  (四)自然科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省司法厅(1项)

  《特邀律师执业证》的发放及年检。

  六、省财政厅(10项)

  (一)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年检。

  (二)以国有资产低价出资、国有资产信息披露的批准。

  (三)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审核、确认。

  (五)产权转让中介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

  (八)企业不通过中介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审批。

  (九)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下浮的批准。

  (十)国有资产划转的审批和产权登记。

  七、省人事厅(4项)

  (一)夫妻两地分居干部调动的审批。

  (二)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审批。

  (三)举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审批。

  (四)事业单位聘用“五大”、自费走读、自学高考毕业生的批准。

  八、省劳动保障厅(6项)

  (一)工人、农民出国政审。

  (二)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同意和再就业方案的同意和审核。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审批。

  (四)发放《下岗职工证明》。

  (五)企业安排下岗职工的认定。

  (六)煤矿农民轮换工转为全民合同工的审定。

  九、省民政厅(2项)

  (一)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周围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的同意。

  (二)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发证。

  十、省建设厅(5项)

  (一)建筑工程使用采暖散热品的审验、认证。

  (二)建立车辆清洗站的审批。

  (三)一次性单位工程估价表的审批。

  (四)二次供水设备生产安装资格的认定。

  (五)新铺供水管道清洗消毒的验收。

  十一、省交通厅(6项)

  (一)公路客运运价审批、审核。

  (二)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期限的审核。

  (三)公路工程实验室资质审查。

  (四)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审批。

  (五)核发吉林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证。

  (六)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批及考核。

  十二、省农委(4项)

  (一)生产、销售种衣剂的同意。

  (二)核发《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未经审(认)定或省里没有的原种的审批。

  (四)发放人参生产许可证和运输证明。

  十三、省水利厅(1项)

  兴建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

  十四、省外经贸厅(1项)

  劳务招收广告的审查。

  十五、省审计厅(1项)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审查。

  十六、省广电局(6项)

  (一)审批发放《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二)承担有线电视设计、施工任务单位的审批。

  (三)颁发《乡镇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四)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审批、验收。

  (五)共用天线系统技术维护运行情况的年检。

  (六)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的认定、发证。

  十七、省工商局(1项)

  机动车出售后落籍前交易发票的验证盖章。

  十八、省新闻出版局(1项)

  各出版社书号和相应图书条码的审批。

  十九、省内贸办(1项)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企业审定、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二十、省产权局(3项)

  (一)省内企业同国外经济组织签订开发合同时对专利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审核。

  (二)省内企业引进国外经济组织的技术或产品时对有关专利项目检索的审核。

  (三)专利许可合同的审核。

  二十一、省乡企局(1项)

  乡镇企业新上基建、技改项目的批准。

  二十二、省药监局(2项)

  (一)生产已有国家标准、部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的审批。

  (二)审批发放《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十三、省卫生厅(1项)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审批。

  二十四、省环保局(1项)

  生产、销售和使用环保产品的认定和发放环保产品认定书。

  二十五、省旅游局(1项)

  对申请经营旅游业务单位旅游安全的审查。

  二十六、省林业厅(2项)

  (一)森林铁路线路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沙、取土、采石、爆破、耕种、放牧、堆放柴草、修建房屋、修筑水渠和鱼塘等活动的批准。

  (二)在森林铁路用地进行建设的同意。

  附 件2

2003年清理文件在省政府规章和
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由行政审批类项目
调整为事后备案类项目目录(4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2项)

  (一)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的审核,调整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的备案。

  (二)将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调整为土地评估结果的备案。

  二、省建设厅(2项)

  (一)将发放自运、代运垃圾、粪便、渣土、废弃物的《废弃物清运证》,调整为自运、代运垃圾、粪便、渣土、废弃物的备案。

  (二)将二次供水设施安装、涂衬、清扫后使用前的审查、验收,调整为二次供水设施安装、涂衬、清扫后的备案。


  附 件3

2003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清理文件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4件)


  一、吉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6年省政府第55号令)。

  二、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省政府第33号令)。

  三、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

  四、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


                       (稿件来源:吉林政报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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