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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04年8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一日


  附 件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一、入侵探测器

  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振动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四、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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