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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103个开发区(园区)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园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标准政策界限抓紧治理整顿现有开发区的函》(国土资电文〔2004〕5号的具体规定,前阶段我省对各类开发区(园区)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各地清理上报,省土地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园等103个开发区(园区)。

  上述开发区(园区)撤销后,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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