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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继续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原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实施已一年有余,在各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2002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已顺利完成。现结合上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认真贯彻执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事关外交、经济宏观决策和国家经济安全,十分重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应高度重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明确具体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部门,做好业务处室与统计处室的协调工作,指定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交接制度。

  二、未参加商务部组织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或尚未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对区内相关企业进行统计培训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尽快登录我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查询相关的培训材料并组织落实。

  三、为帮助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我部已将驻外商务机构报回的境外企业资料反馈有关省、区、市,请参照上述资料中的企业信息,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四、经商国家统计局,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字〔2004〕24号),取消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报表”(FDI205表、FDI305表),增设“对外直接投资月度快报表”。

  五、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照商务部提供的资料,认真排查,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200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和2004年月度快报的报送工作,对本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重点说明2001年至2003年期间经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核准设立境外企业(是否开办等)动态情况,并将书面材料于2004年7月31日前报商务部(合作司)。

  六、根据部领导的指示精神,我部将定期对各单位《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分析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联系。

  联系人:陈明霞
  联系电话:010—65197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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