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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5号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我局正在对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申请进行评审。为保证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公告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8月1日(以邮寄或速递申请材料的邮戳日期为准,当面提交的申请材料以送达日期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自2004年1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单日期为准)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未获注册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货物的报检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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