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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 家 林 业 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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