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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04年9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中止执行。
二、自2004年9月1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中止征收反倾销税。
三、自2004年9月10日起,凡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72091810、72091890),不再需要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放的许可凭证。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53号公告(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04年第58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九月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