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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稿件来源:《全国人大公报》2004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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