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11-02 14: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稿件来源:《全国人大公报》2004年第6号)






 发表评论:    笔名: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