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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6号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0年4月13日起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该申请中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果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的书面复审申请,而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对原产于日本、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5年4月13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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