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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现将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证书》是国内企业境外投资业经国家对外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书面凭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二、为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商务部实行批准证书网上发放,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向本地方企业代发《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境外投资相关事宜。 

  四、《批准证书》中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原《批准证书》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五、《批准证书》于2004年11月1日起启用,样本附后。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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