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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新闻出版总署原28项行政审批项目已予以取消,另有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实施。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制订了《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28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1)和《国务院公布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5项)管理措施》(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总署将根据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对已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总署也正在组织进行清理和修订。请各地方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后续监管措施,特别是对取消审批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的力度,切实保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28项)后续监管措施》

     2.《国务院公布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5项)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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