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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 第 三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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