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5-01-12 1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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