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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203号
【发布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文告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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