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202号,公布2004年第二批准予注册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名单
2005-03-01 12:18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现将2004年第二批准予注册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2004年8月1日前已提交注册申请而未予以注册的申请企业,近期将收到《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不合格通知书》。

  根据《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未获得注册的申请企业可在《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6个月后,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不合格通知书》将以函件形式寄送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

  附件:2004年第二批准予注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名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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