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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扩大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的复函
商资函〔2004〕20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扩大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模的请示》(闽政文〔2003〕38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其开发建设力度,同意调整并扩大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

  二、同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规划面积13平方公里,经核实扩区四至范围为:闽江南岸的南台岛划出5平方公里:东至三环路、西至前横南路、南至林浦路、北面以闽江岸线为界;长安划出6平方公里:东至闽江边、西至罗长高速公路、南至亭江镇东街山、北至官头镇界;琅岐划出2平方公里:东至环岛路、西至闽江边、南至闽江码头进岛路、北面以规划道路为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建设必须符合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开发建设中建设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认真总结经验,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更加注重引进技术和开发创新,更加注重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防止盲目追求数量和规模,努力提高发展水平。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规划用地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要坚持“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的办区方针,即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建设规划,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法并按照国务院〔2004〕28号文件要求补偿安置失地农民。注重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完善优质的综合投资环境,增强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福州市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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