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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扩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的复函
商资函〔2004〕18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展用地的请示》(津政报〔2003〕15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其开发建设力度,同意调整并扩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

  二、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规划面积49704平方公里,经核实扩区四至范围为:东至中心庄干渠西边界、南到京津塘高速公路、西至中心庄路、北到铁路东南环线和杨北公路。调整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面积为379704平方公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建设必须符合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规划用地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要坚持“三为主,一致力”的办区方针,做好建设规划,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法补偿安置失地农民。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以兴办新型工业项目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不断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完善优质的综合投资环境,增强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天津市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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