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5-04-19 09:32
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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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5-04-1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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