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05-09 16:28

建市〔2005〕2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内地和内地以外的工程承包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不受限制。

  三、目前已在内地取得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依据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台港澳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证明。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受限制。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部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稿件来源:建设部文告2005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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