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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关于过渡时期外商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江苏省发改委
【发布文号】苏发改工业发〔2005〕188号
【发布日期】2005-03-14
【生效日期】2005-03-14
【失效日期】----------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

  近一个时期,不少地方和境外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经常来人来电,咨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问题。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随后颁布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我委已相应制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共计六件),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为做好配套文件出台之前外商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的规定,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工业类项目(含增资项目,下同),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时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的配套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意见有效期内已经申报但尚未办结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配套文件执行。

  三、权限划分

  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其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经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本委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省发改委核准下列外商投资项目:
  (1)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4号令)分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2)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3)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条的规定,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视为允许类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县(含计划单列县级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四、操作规范

  核准外商投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把握准入标准。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一并遵照执行。凡采用的技术、装备表述不完整、不充分、不清晰的,核准机关应当主动询问,必要时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业主作出书面说明;凡采用的技术、装备属于国家明文限制或限期淘汰范围的,核准、备案机关应以书面方式作出提示并建议业主及时调整;业主未予采纳的,核准机关应于作出核准决定之前,要求业主作出将在国家规定的淘汰期限内主动淘汰的书面承诺。

  五、信息沟通

  各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作出核准决定的书面文件,应当及时发送业主,同步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意见规定,对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作出的核准决定,除抄报省发改委外,应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报的前述核准决定,应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方式寄发。

  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相关配套文件后,各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过渡时期核准的项目情况,以列表方式逐级汇总,上报本委。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稿件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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