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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5〕73号
【发布日期】2005-04-27
【生效日期】2005-05-01
【失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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