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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5〕102号
 【发布日期】2005-06-13
 【生效日期】2005-0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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