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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05-06-1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税则号列:293299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呋喃酚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呋喃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欧盟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欧盟或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呋喃酚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呋喃酚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05年第35期》)
     2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附件2: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美国         美国FMC公司     74.6%
  其他         美国公司      113.2%
  欧盟         欧盟公司      113.2%
  日本         日本公司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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