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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财建〔2005〕241号
【发布日期】2005-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附件: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