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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05-07-06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一百零二批)予以发布。
有关省、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一百零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六日
(稿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