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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05-07-07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生产的丙烯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40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由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PT.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生产的丙烯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11%调整为3%。

  二、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自2005年7月5起,对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由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PT.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生产的丙烯酸酯,海关仍按照11%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而造成的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40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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