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8号
2005-08-03 15:5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供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05-06-27

  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发布公告。现将第三十七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或GB18322-200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并获得核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

   附件一: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三十七批)
   附件二:企业名称变更公告
   附件三:发动机型号变更公告
   附件四:生产企业变更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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