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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05-07-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5年7月22日开始,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三氯乙烯(税则号列:290322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三氯乙烯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日本的,还应当提供原厂商发票。

凡申报进口三氯乙烯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或日本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俄罗斯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三氯乙烯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由于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Usoliekhimprom”LLC)继承“KhimpromUsolie”LLC在反倾销案中的应诉地位,自2005年7月22日起,“Usoliekhimprom”LLC适用3%的反倾销税税率,“KhimpromUsolie”LLC适用其它俄罗斯公司159%的反倾销税税率。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俄罗斯“KhimpromUsolie”LLC生产的三氯乙烯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附件2规定的“Usoliekhimprom”LL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可自2005年7月2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不足应征税款部分,不再补征。

五、对于伪报进口三氯乙烯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对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37号公告

2三氯乙烯反倾销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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