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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4号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2005-07-20


  根据我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等6个国家(以下简称六国)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对六国实施的协定税率共计3408种商品(含37种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涵盖了现行对六国已经实施的“早期收获”商品的协定税率。其中有2810种商品的协定税率对六国统一适用(不含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详见附件1),561种商品的协定税率对六国分别适用(不含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详见附件2)。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按附件3所标明的协定税率执行,其他商品统一按照2005年最惠国税率执行协定税率。详细内容可查阅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国-东盟自贸区分册)》。

  二、海关自2005年7月20日起凭六国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在2005年7月1日以后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按照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征税验放。

  三、企业申报进口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时,报关单“随附单据”栏按照“02”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其他具体填制要求,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5年六国协定税率统一执行表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5年六国协定税率分国别执行表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5年六国从量税、复合税商品协定税率统一执行表


                               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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