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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财教〔2005〕135号
 【发布日期】2005-08-25
 【生效日期】2005-0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物局:

  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现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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