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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发布日期】2005-10-08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十月八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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