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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5〕76号
 【发布日期】2005-09-0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各项部署,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招商引资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市县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计引资成本,甚至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盲目许诺优惠条件;一些市县区政府和部门层层下达招商引资指标;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重项目签约、轻跟踪落实,重引资数量、轻项目质量,忽视群众利益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维护群众利益和招商引资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招商引资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招商引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到招商引资、扩大开放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宏伟目标的重要战略举措。要继续把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招商引资放在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和引导,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

  二、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放宽条件,不得损害群众利益。在招商引资项目核准时,不得降低环境评价相关要求,不得以牺牲当地生态环境为代价。要坚决摒弃比优惠政策、比让利条件的非理性招商引资方式,以理性、科学、规范的招商方式寻求引资规模和质量上的突破。

  三、不能向基层下达硬指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层层下达招商引资的指令性计划,不能简单以招商引资完成的项目数量和金额作为干部工作成绩考核的依据和标准。坚决禁止将招商引资任务分解下达给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

  四、转变招商观念,重视以商招商,切实做好对已投资企业的后续服务工作。实践证明,以商招商是成本低、效果好的招商方式,要把亲商、安商、护商、富商作为以商招商的途径。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在当地投资的外地企业、客商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好相关的问题和经营管理中的实际困难。要切实保护客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切实把现有客商作为招商引资最宝贵的资源开发利用起来。

  招商引资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市、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研究招商引资规律,紧密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科学制订招商引资规划,建立和完善当地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改进投资促进工作,在确保招商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扩大引资规模,提高引资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六日

              (稿件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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