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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5〕155号
 【发布日期】2005-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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