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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援函〔2005〕20号
 【发布日期】2005-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各驻外使馆经商处(室):

  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以下统称《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截至目前,我部已核定援外项目实施企业368家并已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其中施工类198家(A级90家、B级108家)、物资类170家(A级70家、B级92家、C级8家)。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5年内已送达资格认定申请且目前尚在办理补正材料的企业,应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向我部送达补正材料,逾期将一律作为不受理或不许可处理。对于未予受理或未经许可的企业,请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自行取回已递交的申报材料,逾期我部将不予保存。

  二、根据《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时,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和业绩证明相应以2004和2005两个年度为准,其他事宜仍按我部既往规定办理。

  三、已经资格认定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如发生规定的变更事项,必须在变更行为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部送达备案材料。如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备案义务,经查证,对于不再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其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自动丧失;对于存在欺骗、贿赂行为的,根据《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我部有权撤销其资格。

  四、根据《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2006年我部将组织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第一次资格核验,届时我部将提前发布资格核验通知。参加资格核验的企业应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截至期限前向我部送达核验文件,无正当理由未能送达文件的,其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将自动丧失。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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