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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5〕168号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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