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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合函〔2005〕54号
 【发布时间】2005-12-28
 【生效时间】2006-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按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的精神,加快境外投资便利化的步伐,商务部将调整目前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部分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将批复文件(电子版)粘贴至系统中的原地方审批意见一栏。

  二、系统将增加批复文件的文号、批复签发人、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反馈意见函的文号、外汇管理局资金来源前期审查意见的批文号(仅限以现汇方式投资)四项填报栏目。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批复及备案表原件寄至商务部(合作司)备存。

  四、调整后的系统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五、2005年12月25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系统将暂停使用。2005年12月31日前未能办理的申请将退回报批(备)单位,待新系统运行后重新登录申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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