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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5〕56号
 【发布时间】2005-11-28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区是一个人口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且承载能力有限的地区,这一基本区情决定了我区必须选择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逐步建立具有我区特色的循环经济体系,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是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增强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资源利用为核心,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的制度创新为动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奋斗目标。到2010年,全区建立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力争重点行业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资源生产率、较低污染排放率的清洁生产企业;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和机制;形成若干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工业(农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城市。全区资源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废弃物排放显著削减。

  二、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由自治区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地税局、环保局、统计局、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水产畜牧局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循环经济、农业循环经济、服务业循环经济以及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各地发展循环经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本地区发展循环经济。

  三、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推进

  (六)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坚持资源消耗及废物排放减量化、产品及物质再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的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鼓励、扶持、倡导与规范的原则,努力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七)编制全区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具体推进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区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全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工业循环经济、农业循环经济、服务业循环经济、区域循环经济和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重点;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项目;保障措施和支撑体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确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试点园区和试点城市。通过培育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城市,推广成功经验,推动全区循环经济的发展。
  (八)编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自治区经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编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农业发展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制定全区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政策和工业合理布局等规划。
  (九)制定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地级市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根据全区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资源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农业)园区、生态乡镇(村、农场)和资源循环型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十)加强循环经济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以下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1、生态园区建设项目;
   2、工业节能、节水、节材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绿色节能照明项目;
   3、工业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项目;
   4、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和农村清洁能源开发体系;
   5、矿产资源、水资源、林业资源等开发和综合利用项目;
   6、可再生资源的回收体系;
   7、城市中水回用项目;
   8、城市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及垃圾资源化项目;
   9、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发展模式和技术;
  10、其他循环经济建设项目。
  (十一)加快开发循环经济技术。自治区经委、科技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环保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循环经济的开发引进和示范推广工作,重点开发和示范推广以下循环经济技术:
   1、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
   2、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行业链接技术;
   3、工业废弃物特别是大宗工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技术;
   4、工业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技术、城市中水回用技术;
   5、废旧产品和物资的回收及再生利用技术;
   6、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及技术、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
   7、有毒有害原材料安全利用与替代技术、危险废弃物安全利用与处置技术、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技术;
   8、其他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技术。
  (十二)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自治区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发展的绿色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将环境、资源代价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全面真实反映经济发展的质量,并定期公布,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十三)增强全社会建设循环经济意识。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体系,大力推进绿色采购和社会可持续消费、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节水和资源再生利用的产品;要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普及循环经济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循环经济建设;要加强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及合理利用、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用法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强化企业循环经济建设

  (十四)企业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要采取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
  1、优先采用可利用的废弃物或二级原材料,对容易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原材料或能源,积极寻求可替代物;
  2、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副产品及废物综合利用率;
  3、产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降解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
  (十五)加强节能管理。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要开展系统节能,全面降低能源消耗。主要产品能耗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要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并落实技改资金。
  自治区经委要对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实行能源消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委制定。
  (十六)建立循环经济型企业。企业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大技术改造,完善工艺体系,调整产品结构,引进关键链接技术,努力实现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要开展能源、水资源的梯级利用和废物的循环利用,形成工业生态链,建成循环经济型企业。
  (十七)企业要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监测。
  (十八)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污染严重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环保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十九)开展废物余热的循环利用。企业在技术、经济许可的范围内,要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循环利用:
   1、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再利用的,必须进行再利用;
   2、可以再生利用的,必须进行再生利用;
   3、可以热回收的,必须进行热回收;
   4、本企业不能回收利用的,应积极支持其他企业或个人回收利用。
  确实不能回收利用的废物,必须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废弃物,必须进入危险废弃物处置场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二十)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火力发电、钢铁、石油及化工、制浆造纸、印染、制糖、淀粉、食品、煤炭、医药、电镀等生产企业,要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逐步实现工业废水的“零排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选择部分耗水、排水量大的企业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

  五、积极推动区域循环经济建设

  (二十一)各地要积极推动区域循环经济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二十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物流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进行规划和建设。进入园区企业要符合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区内企业(生产单元)之间要尽量实现废物和副产品的互相利用、能量和水的梯级利用、基础设施的共享,形成企业或产业之间的生态工业(农业)网络,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物排放的最小化。
  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物流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进行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布局调整,引导企业之间进行整合,引进关键项目,延长产业链,实现企业之间的物质循环,逐步将园区建设成为生态园区。
  (二十三)新建和改建、扩建项目建设要优先选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优先选用节能、节水、降低原材料消耗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优先选用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工艺和技术;优先选用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二十四)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和要求审核项目。发展改革、经济等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特别是大中型耗能、耗水、耗材等资源消耗型项目及开发区、生态园区项目的过程中,要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和要求对资源及能源消耗、废物利用、污染排放等情况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经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等部门制定。

  六、努力引导社会循环经济建设

  (二十五)加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力度。自治区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各类资源开发“禁区”,加大对水资源、农业、矿产、林草、旅游、湿地等重点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城镇道路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防止因开发建设不当造成重大生态破坏。
  (二十六)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和要求开发矿产资源。在生态环境敏感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专题分析。开发要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环减少到最低限度。
  开采矿产资源要遵循有序、综合开发利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禁止采富矿弃贫矿、采厚矿弃薄矿、采主矿弃共伴生矿,鼓励进口矿产资源。
  (二十七)鼓励发展绿色农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资源优势出发,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种养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产地及其周边环境的监督检测,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违法排污案件和事故的查处力度。农业、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渔、牧)业环境监督、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并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帮助农业生产者调整产业和品种,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开展资源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卫生安全和农业废物的综合利用及无害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农业生产者要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食用农产品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化肥。
  畜禽养殖场要有粪便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有相应的动物粪便处理措施,产生的动物粪便及其他污染物应当综合利用或者经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
  (二十八)条件具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场)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专用输水管道。在建成中水供水管网的区域,禁止将饮用自来水用作城市绿化用水或清洁用水。
  (二十九)生产、销售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具体回收办法和强制回收目录,由自治区经委负责制定。
  (三十)城市垃圾实行分类回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设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体系,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水平。
  (三十一)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再生利用的产品和经过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以及通过节能和环境认证的产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产品。
  鼓励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凡是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必须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产品。
  (三十二)新增城市公共设施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节能、节水、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产品。
  (三十三)服务性单位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医院、餐饮、娱乐等服务性单位,要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并对其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回收。
  (三十四)建筑工程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工程要采用节地、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和技术。建筑废弃物应实现产生量最小化和再利用。

  七、重点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

  (三十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互相配合,尽快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财政、税收、土地、排污费使用、价格及其他经济扶持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于以下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及其示范推广,自治区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列入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在安排政策性贷款时,应给予优先安排。
   1、利用企业生产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
  2、城市生活垃圾发电企业以及其他垃圾资源化企业;
  3、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及分选企业;
  4、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的企业;
  5、掺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发电工程、余热、压差发电工程、煤矸石发电工程及其他利用低热值废弃物为燃料生产电力、热力工程;
  6、农村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农村户用沼气工程;
  7、将畜禽养殖场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转化为有机肥料,并达到一定规模的;
  8、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并达到一定规模的;
  9、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并在行业和市场中起到导向作用的企业;
  10、配套建设有中水回用设施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11、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小型水利灌溉发电项目;
   12、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物流园区的循环经济模式项目。
  (三十六)垃圾发电企业、煤矸石发电企业利用垃圾或煤矸石发的电量全部上网销售,并根据发电成本实行单独定价。
  (三十七)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转用于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或者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广西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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