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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6〕6号
  【发布日期】2006-01-26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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