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商务部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合函〔2006〕9号
 【发布日期】2006-02-28



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出口银行办公厅(办公室):

  根据全国政协贾庆林主席在《关于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思考和建议》上的指示:“建议商务部等部门研究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和吴仪副总理的有关指示,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共同起草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现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5年3月10日前反馈商务部(合作司)、全国工商联(经济部)。

  商务部联系人:陈润云、班永陟
    电话:65197174、65197138
    传真:65197992

  全国工商联联系人:罗力
    电话:65138862
    传真:65138862

  附件: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06年2月9日)



  民营企业作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开展国际经济合作方面正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当前我国对外开放已经进入新阶段,为使民营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意义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通过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形成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跨国企业,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民营企业“走出去”,有利于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产权、机制、成本和创业精神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比较优势,提升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方面的灵活性和政治色彩较淡的特点,通过企业间的合作,加强和深化民间经济外交,促进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民营企业在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科技研发能力、企业管理水平以及员工整体素质等方面,已经具备了“走出去”的条件。近几年,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愿望日益强烈,涌现出一批投资规模比较大、“走出去”取得成功的企业,出现了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的集群式、规模化发展的态势。但目前民营企业“走出去”仍遇到一些体制性障碍和实际困难,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因此,要从我国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和对外开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性,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民营企业“走出去”便利化

  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大力推进民营企业“走出去”便利化。在对外投资的核准、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经营资格核准以及国别市场进入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积极性。
  鼓励和支持轻工、纺织、服装、家电、机械、建材、通讯等行业的民营企业,通过独资、合资、联营、并购等方式,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生产基地。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型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境外资源开发合作。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单独或与国内外企业联合,通过国际通行方式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努力承揽附加值高的工程项目。推动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从事贸易分销、金融服务、信息咨询、物流航运、文化旅游等服务业。
  针对民营企业特点,完善外事、人员出入境、货物通关等管理制度,便利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境外开展业务。

  三、加强政策支持,促进民营企业“走出去”

  各部门现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各项政策,全部适用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可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在境外投资办厂和从事资源开发合作,可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的效用,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对民营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和以设备及零配件等实物形式对外投资的,按现行政策予以出口退税。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对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和工程承包业务,可以政策性贴息贷款、优惠出口信贷等予以支持。加强金融服务,在充分评估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融资便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取在境外上市、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为其境外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放宽外汇限制。民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可使用自有外汇,也可申请国内外汇贷款或通过购汇解决。境外企业所得的利润,可以用于本企业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对国家鼓励项目带动的出口,在外汇核销上提供便利。允许有出口实绩的民营企业具有在资本项下一定外汇额度的自主支配权,以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扩大境外投资。
  加强保险服务。发挥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应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风险保障机制,增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引导与服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国别产业导向政策,加强境外投资国别障碍调查,正确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促进当地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强化信息和促进服务。建立民营企业“走出去”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系统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有关国家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资源状况、贸易投资及经济合作项目等信息服务。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财务、咨询、知识产权和认证等服务。建立健全相关促进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商业和非商业性对外投资贸易促进活动。利用各类多双边政府经贸合作机制,为民营企业加强与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经贸合作创造条件。
  引导民营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机制,增强国际竞争力,在“走出去”中做强做大。鼓励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实施品牌战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民营企业“走出去”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科学论证,审慎决策,努力规避风险,提高“走出去”的成功率。
  加快人才培养,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加大对民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普及国际化经营和国际商务实务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与诚信意识,提高跨国经营管理能力,造就一批精通业务、熟悉国际规则、熟练掌握外语、工作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加快企业人才市场的国际化,为民营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国际交流服务。
  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帮助民营企业了解驻在国情况,积极为企业“走出去”牵线搭桥,排忧解难;指导中资企业守法经营;组建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并吸纳民营企业参加;加强与驻在国政府的磋商与交涉,推动解决中资企业人员在部分国家开展商务活动遇到的出入境障碍和办理签证难等问题;加强领事保护,维护境外中资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制订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民营企业应主动与驻外使(领)馆沟通并报告情况,接受使(领)馆的指导。

  五、加强协调监管,保障民营企业“走出去”有序进行

  将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纳入国家“走出去”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办法,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民营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加强政府、行业组织、中介机构间的沟通与合作,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化解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矛盾与冲突。规范民营企业市场行为,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整体利益。民营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应树立大局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形象,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处理好与当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完善并强化相关协调机制与措施,发挥行业商(协)会及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对不服从协调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要追究责任。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