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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鲁政办字〔2006〕47号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7-01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稿件来源:《山东政报》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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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精神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涉外作业点是指在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对外启用的外贸作业区,各类码头泊位、装卸点等。

  第三条 涉外作业点应按照“整体规划、适度超前、分步实施、确保监管”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口岸查验及其配套设施的前期规划工作。

  第四条 新建涉外作业点在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前,其主管单位应当征求当地政府口岸办公室和口岸查验单位的意见。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应根据口岸查验监管要求,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既有作业点需要对外启用的,其主管单位应事先征求当地政府口岸办公室和口岸查验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口岸查验监管要求,完善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

  第五条 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按照“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纳入项目主体工程之内。

  第六条 涉外作业点主管单位应根据主体工程和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提前半年向当地政府口岸办公室提出作业点对外启用申请。
  当地政府口岸办公室应按照“优化口岸资源配置、完善口岸服务功能”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当地口岸查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新增涉外作业点工作做出计划安排,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本口岸下一年度新增涉外作业点工作安排和《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年度计划表》报省政府口岸办公室。
  省政府口岸办公室应对全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工作做出计划安排。

  第七条 对列入开放计划的作业点,所在地政府口岸办公室应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情况,适时会同口岸查验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其开放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基本具备开放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外启用,同时抄送省政府口岸办公室、国家驻省口岸查验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新增涉外作业点的上报文件需附以下资料:
  (一)涉外作业点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安排情况;
  (二)涉外作业点启用前准备工作检查纪要;
  (三)涉外作业点口岸位置图;
  (四)涉外作业点项目审批文本、项目工程验收报告(液化石油等危险品工程需提供省级安全生产专项验收报告;修造船厂因承修外轮需要该厂码头对外启用,需提供海关批准船厂开展承修外轮业务的批复)。

  第八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的申请和省政府的安排,省政府口岸办公室对涉外作业点正式启用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统一协调。驻省口岸查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指导直属单位抓好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涉外作业点,省政府口岸办公室应在45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驻省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涉外作业点启用前准备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对外启用,同时报国家口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对不具备开放条件的作业点,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复验。

  第九条 查验机构和查验人员编制不足的,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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