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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06-12-12
 【实施日期】2007-01-0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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