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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新版《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发布文号】新出图〔2006〕1253号
  【发布日期】2006-1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新闻出版总署条码分中心,全国各出版社:

  《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于2006年10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 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届时,我国出版物使用的书号和条码将与世界同步由10位升至13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版(包括再版、重印)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从征订目录到版本记录一律使用13位中国标准书号。本通知所指出版日期是指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出版时间。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使用10位中国标准书号、版本记录中出版日期为2007年1月1日以后的图书已进入印装流程的可继续进入图书市场。如重印、再版,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库存出版物(包括在售出版物)上市流通不必更换为13位中国标准书号及条码,但出口的出版物须更换为13位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

  四、中国ISBN中心按照国际ISBN中心的要求,建立“中国ISBN出版者数据库”和“出版物元数据数据库”,每年向国际ISBN中心报送相关数据。各出版单位应依照《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的规定及时向中国ISBN中心报送出版者数据和出版物元数据。

  五、根据《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的规定,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范围已扩展到部分互联网出版物,有关使用规则另行制定。

  六、《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规定的不适用中国标准书号的下列四类出版物,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
   1.暂时性印刷材料;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明信片等。
   2.无书名页和正文的美术印刷品及美术折页纸张。
   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4.活页乐谱。

  七、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和中国ISBN中心是中国标准书号系统管理和出版物条码的制作、管理机构,也是《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的监督实施机构,同时负责该标准的解释工作。

  中国标准书号是出版物的标识,每个中国标准书号对应唯一一种专题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的唯一性是出版物信息准确、实用和出版流通、馆藏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保证。各出版单位应确定专人严格按照《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和《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正确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确保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的唯一性和专有性。


  附件:《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稿件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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