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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建〔2007〕821号
  【发布日期】2007-12-04



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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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流通产业,帮助农民增产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资和农副产品服务网络的改造运营。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农副产品、农资配送中心改造项目;
  2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
  3农副产品、农资连锁经营网点改造项目;
  4农副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
  5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对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
  1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财政贴息。
  2贴息标准: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综合考虑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及项目执行当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确定。
  3贴息资金计算: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财政规定的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4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改造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5贴息时间: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七条 对农产品、农资服务网络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给予奖励:
  1农资连锁配送企业建立地情分析系统或利用当地现有地情分析材料,为农民提供分析适种作物及种子、农药化肥配方、施药施肥技术等农化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
  2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利用自有检验监测设备对入场交易商户交易的农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符合设定条件的。
  3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单位为农民提供农资和农副产品信息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
  4农副产品购销加工龙头企业引导、组织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促进规模化种植养殖,符合设定条件的。
  奖励的具体条件在每年印发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要求。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供销总社所属单位通过供销总社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通过省级供销社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供销总社或省级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要求,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及按规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销社加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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