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5号
  【发布日期】2007-12-27
  【实施日期】2008-01-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磷酸氢二铵前,需持凭有关单证材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进口磷酸氢二铵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口地海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