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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171号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8-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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