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7号,关于中国苹果、梨出口南非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157号
  【发布日期】2007-10-22


关于中国苹果、梨出口南非的公告


  经国家质检总局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协商,2007年2月双方签署了《中国苹果出口南非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梨出口南非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南非农业部根据2007年9月对我苹果、梨产区实地考核结果,近日做出允许进口我国苹果、梨的决定。自即日起,符合以下检验检疫条件的苹果、梨可以对南非出口:

  一、苹果、梨产区包括陕西、山东、河北、辽宁、山西、安徽、河南、甘肃、江苏、北京、天津、新疆、吉林。

  二、出口果园和包装厂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经南非农业部批准。名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三、出口果园应按要求对苹果、梨(新疆香梨除外)进行套袋,并对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四、出口水果应在注册的包装厂进行加工、包装和储存,确保出口的苹果、梨符合南非进境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明产地,包装厂和果园的名称或注册代码,以及“输往南非共和国”等信息。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议定书要求,对出口南非的苹果、梨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详细要求请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供)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