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08-03-12 14:55  文章来源: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提供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 第516号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稿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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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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