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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 2008-03-12 14:55 文章来源: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提供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 第516号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稿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提供)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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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2002-12-27 09:49 |